有没有做过买卖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哪个说明问题余经 余春红
买卖争议: 汽配商店和汽车维修公司到底有没有做过生意,汽配店老板说送货单可以作证,而维修公司的老板拿增值税发票说没有和这家汽配店交易过。到底这两家之间有没有生意往来,送货单和增值税发票哪个更有说服力?昨日,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买卖纠纷。 余姚某汽配商店业主沈某把余姚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告上法院,称2003年11月6日至2004年8月4日,汽配公司根据汽车维修公司的要求,向维修)*@yz3{'(公司提供了价值1万余元的汽车配件,并从批发商处出具了增值税发票,但维修公司一直未将货款支付给沈某。而这家维修公司说,增值税发票表明,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另有其人,原告仅仅是代人送货的,因此被告是欠他人货款,而不是欠原告货款。 法院论证: 法院认定原、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,维修公司被判支付汽配店货款1万余元。对于送货单与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,法院是这样论证的:(1)原告所提交的送货单均注明送货单位为该汽配商店;(2)被告承认送货单所载货物的送货人为原告,并确认收到过1万余元货物;(3)被告虽主张金额为1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由第三人提供,但未向法院提交有关第三人向其主张货款的依据。 法律依据: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3条规定: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,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,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,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”。(余经 余春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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